2017届广西区桂林市全州县高级中学高三11月段考历史试卷
年级: 学科:历史 类型:月考试卷 来源:91题库
一、选择题 (共24小题)
年份 | 生产资料 | 消费资料 | |||
机器及大工具 | 原料 | 器材、半制成品等 | 原料 | 直接消费资料 | |
1893 | 0.6 | — | 7.8 | 13.0 | 78.6 |
1903 | 0.7 | — | 14.0 | 22.3 | 62.7 |
1910 | 1.5 | 0.1 | 16.0 | 17.0 | 65.4 |
下面是1979—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比上年增长)曲线图。据材料信息可知( )
二、材料分析题 (共3小题)
材料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法国和西德为首的欧洲核心国家开启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成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最灿烂的风景,欧洲联合自强结出初步硕果。在法德塑造欧共体时,英国一直是“观望者”。后来,英国的态度开始由观望转向融入,经过10年的不懈努力,英国终于在1973年成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整理自:2011年10月人民网
材料二
英国加入欧盟的历史,就是一部漫长、复杂、痛苦、犹疑和患得患失的历史。英国身处欧洲,却不认为自己属于欧洲,其经济规模排名欧盟第二,但不属于申根区、欧元区。英国一直存在“脱欧”的声音。“疑欧派”的观点是:加入欧盟,英国人根本没有得到益处。英国纳悦人每年要拿出GDP的2%交给欧盟,而欧盟事务长期以来受德国和法国控制,英国的作用越来越边缘化。随着近几年欧洲一体化的加深欧盟的胃口越来越大,对成员国的外交、军事、财政、金融,甚至连能源都要插手,这在英国看来是绝对不能忍受的“耻辱”,近年来随着欧债务危机和难民危机等问题的不断发酵,是去是留,再次在英国人中引起热议,2016年6月23日举行的英国与欧盟关系的全民公民公投中,最终决定退出欧盟。
——整理自《环球时报》
材料三
欧委会主席容克坦承,欧盟当前“不够欧洲”、“不够统一”。总体看,德国在各领域“领头羊”地位进一步巩固;法意等大国既合作制衡;英国威胁“退欧”谋求利益最大化;南北欧洲、新老欧洲裂痕加深,利益折冲与博弈加剧。尤其是在希债、难民和恐袭等危机面前,成员国之间、机构和成员国之间利益纷争,立场分化,矛盾加剧,民众不安全感和焦虑感上升,欧洲一体化进程遭遇严重挑战;本轮希腊债务危机跌宕起伏,希腊一度面临“退欧”风险,虽最终就改革换救助达成协议,但危机暴露了欧盟有统一货币而无统一财政的结构性缺陷,谈判中,德、芬、荷等国立场强硬,法、意、西等国较为缓和,凸显欧盟内部在发展理念和具体经济政策上的分歧。
——《“困与进”:欧盟一体化何去何从》《当代世界》2016年3月刊)
时间 |
主要法律法规(节选) |
新中国成立——十一届三中全会 |
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 |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2年宪法颁布 |
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人民法院组织法;个人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国籍法;1982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中共十二大——中共十四大前 |
修改1982年宪法;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民事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 |
中共十四大——中共十五大前 |
1982年宪法第二次重要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票据法、广告法、拍卖法等;对外贸易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 |
中共十五大——中共十六大召开前 |
第三次修宪;证券法、信托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普及法…… |
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可以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多种趋势。依据上表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一种趋势并分析形成的历史原因。(要求观点明确,史实准确、充分。)
材料
从1958年直到文革时期,我国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也严加限制。文革结束后几年,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农转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政策。比如,允许城市职工在农村的年迈父母、病残或家庭有困难的下乡只是青年等“农转非”。1984年,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向集镇务工、经商,他们迫切要求解决集镇落户问题。1984年10月,国务院出台政策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和家属,公安部门应准予在集镇落户。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划经济逐步退出和市场经济的兴起以及国家城市化进程建设,1997年全国各类流动人口达1.1亿。1998年7月,国务院对户口管理作了“四项改革”:对要求随父母在城市落户的未成年人、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的公民、在城市投资及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均可准予在城市落户。
——摘编自李平《新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