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版高二历史选修二第五单元第16课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同步练习题
年级: 学科:历史 类型:同步测试 来源:91题库
一、选择 (共20小题)
背景 | 对话 |
1912年,清帝退位 | 文三:“大清朝灭了,现在是民国,你还敢留辫子,小心被当成满清余孽!” 赵四:“那我得赶快剪掉辫子。” |
1917年清帝复辟 | 赵四:“大清皇帝回来了,你还不赶紧买条假辫子戴上,小心被当成革命党!” 文三:“哪里有卖,我得赶快去买一条。” |
①暗杀宋教仁 ②迫使第一届内阁辞职 ③公然宣布复辟帝制 ④解散国民党和国会
二、材料分析题 (共5小题)
材料一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材料二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以上材料均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一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世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法律虽经议院决议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实行。用人之权操诸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涉。
——《钦定宪法大纲》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 著名作家老舍的《茶馆》中有这样一段对白:
王淑芬:(看李三的辫子碍事)三爷,咱们的茶馆改了良,你的小辫儿也该剪了吧?
李三:改良!改良!越改越凉,冰凉!
……
李三:哼!皇上没了,总算大改良吧?可是改来改去,袁世凯还是要做皇上。袁世凯死后,天下大乱,今儿个打炮,明儿个关城,改良?哼!我还留着我的小辫儿,万一把皇上改回来呢!
20世纪初,宪政思想的传播一改戊戌政变后的低迷状态,骤然风行鼓荡,尤其是1905年立宪的日本击败专制的俄国后,不但士绅及报刊大力鼓吹,清廷大员魏光焘、岑春煊、端方、孙宝琦等也顺时而动,纷纷上奏立宪。8位总督中有5位奏请立宪,军机大臣中则获满汉军机中地位最显要的奕劻、瞿鸿机的赞同。宪政成为当时最流行的思潮之一。
——摘编自郭卫东《倾覆与再建:明中叶至辛亥革命的政治文明》
材料 1906年清朝大臣载泽在《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中写道:“窃维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且夫立宪政体,利于君利于民,而独不便于庶官者也。考各国宪法,皆有君位尊严无对,君统万世不易,君权神圣不可侵犯诸条,而凡安乐尊荣之典,君得独享其成,艰巨疑难之事,君不必独肩其责。民间之利,则租税得乎平均也,讼狱得控诉也,下情得上达也,身命财产得保护也,地方政事得参预补救也。之数者,皆公共之利权,而受制于法律范围之下。至臣工则自首揆以至乡官,或特简,或公推,无不有一定之责成,听上下之监督,其贪黑疲冗、败常溺职者,上得而罢斥之,下得而攻退之。东西诸国,大军大政,更易内阁,解散国会,习为常事,而指视所集,从未及于国君。此宪法利君利民,不便庶官之说也。而诸国臣工,方以致君泽民,视为义务,未闻以一己之私,阻挠至计者。”
——叶曙明著《大变局1911》
材料一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六条: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八条: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干扰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到干涉。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材料二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五条:中华民国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十六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