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版高二历史选修二第二单元第4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同步练习题
年级: 学科:历史 类型:同步测试 来源:91题库
一、选择 (共20小题)
①参与表决通过《大抗议书》 ②领导议会军同国王的军队作战
③宣布自己为“护国主”,在英国推行军事独裁统治 ④组织发动“光荣革命”
二、材料分析题 (共5小题)
材料一
《大宪章》第14条:
为了得到王国议会对协助金或免服兵役税数量的共识……在所定的日期,按照在场者之建议进行议事。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子以外,国王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大宪章》第17条:
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间,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大宪章》第34条:
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之敖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其司法权。
《大宪章》第39条:
除非经过同等之人的合审判,否则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放逐或剥夺自由人法律上的保护,或以任何手段摧残自由人。
材料二 《权利法案》部分条文
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① 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② 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③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③ 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④ 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⑤ 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⑦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比较材料一和材料二,提取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的相关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说明。
材料一 比一切更有利的莫如挖掉这些罪恶的根源,那就是不经国会同意,而妄以国王陛下名义,向人民征税或征收其财产税的专断权力;如今,已由两院断定并以国会的一项法案,宣布这权力是违反法律的。
(197条)上下两院恭请国王陛下录用国会所信任的枢密大臣、大使及其他大臣,在国内外主管国王陛下的事务,否则我们既不能给陛下提供维持生活的费用,又不能对海外的新教徒按其要求,提供援助。
——《大抗议书》(皮姆起草,1641年12月)
材料二 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利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洛克《政府论》(1690年出版)
一一张伟《美英法三国选举制度比较》
材料二 像美国这样的移民国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是从欧洲这个母体中脱离出来的“碎块”,因此这些“碎块”将主要保留他们在脱离母体时所具有的母体的特性。美国是在其母体英国宗教革命时期甩出的“碎块”,因此它继承了英国已经建立的代议制传统。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时,几乎无人反对在美国建立国会,也无人反对以选民选举方式产生国会。
——【美】路易斯·哈兹《新社会的建立》
167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人身保护法》,规定没有法庭的逮捕令,不得拘役和羁押任何人。被逮捕的臣民及其亲友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状。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准许,国王不得征税;向国王请愿是臣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议员在议会中的演说、辩论及议事是自由的。
材料二 19世纪30年代的英国议会改革,逐步扩大了男子的选举权,却对妇女的权利不屑一顾。在英国,男尊女卑的观念还根植于习惯法中。一旦婚姻关系确立,则男女双方的权利合二为一,实属男性主导。英国男人的傲慢使妇女选举权被长期搁置。甚至宪章运动也成为了“男人的事业”——妇女的选举权没有被提上日程。宪章运动中,尽管某些妇女政治团体也开展了活动,但她们的声音被要求成年男子普选权的声浪所淹没。
——阎照祥《英国持久的议会改革》
材料一 毫无法律根据而征收吨税和磅税;……27)肥皂、食盐、酒、皮革、煤以及类此的一切最通用和最必需的物品的专卖。……120)比一切东西更有利的莫如挖掉那些罪恶的根源,那就是不经国会同意,而妄以国王陛下名义,向人民征税或征收其财产税的专断权力;如今,已由两院断定并以国会的一项法案,宣布这样权力是违犯法律的。
——《大抗议书》(1641年11月国会通过,12月1日送呈国王)
材料二 《权利法案》本身并没有多少新的内容,它的一些基本条款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41年的《大抗议书》和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中已经提了出来。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把英国议会和人民一再争取和重申的原则再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王章辉《英国文化与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