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版历史高二选修三第三单元第13课综合探究:模拟军事法庭,审判法西斯战犯同步练习
年级: 学科:历史 类型:同步测试 来源:91题库
一、选择题。 (共20小题)
①开庭最晚结束最早 ②审讯时间最长 ③审讯规模最大
④判处绞刑人数最多 ⑤对法西斯罪犯的审判最彻底
①石原莞尔 ②板垣征四郎 ③东条英机 ④冈村宁次
① 他炮制“世界最终战争论” ② 他直接策划了柳条湖事件
③ 他推动所谓“东亚联盟运动” ④ 他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①揭示法西斯反人类的罪行 ②防止大战悲剧重演 ③批判日本右翼势力
二、材料分析题 (共5小题)
远东国际法庭法官既为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国的先后为序,即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但庭长不喜欢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与他亲近的英、美法官坐在他的两侧,便提议应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强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是有人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英文字母先后)为序的。这样,中国和法国法官将坐在他的两旁。于是庭长又提议:可以用一般按国名英文字母先后为序的办法。但马上发现,居中的将是中、加等国的法官,英、美法官离庭长更远了。
1946年5月2日正式开庭的前一天,庭长宣布,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坐席安排是,庭长右侧为美、中、法等国法官,左侧为英、苏等国法官。这样,英、美两国法官居中。中国法官表示:“这个安排是荒谬的,它既非按照受降签字的次序,又非按照联合国安理会五强排列的次序,亦非按照一般国际会议以国名字母先后排列的次序,用意何在,殊属费解。”说毕便愤然离开。
第二天,远东国际法庭正式开庭。开庭前庭长宣布,最高统帅已经同意,法官行列和坐席的顺序以受降签字国的顺序为准。
——摘编自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材料一 使德国陷入受奴役地位达一代之久,降低数百万生灵之生活水平以及剥夺其整个国家、整个民族之幸福,是一项令人深恶痛绝的政策——即使这种政策事实上可行,即使藉此能够养肥我们自己……通过把赔款支付额定在德国的支付能力之内,我们可以恢复德国的希望和进取心,可以避免由和约条款不可能完成而导致的永久性摩擦以及不正常的压力……
——据[英]凯恩斯《和约的经济后果》
材料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分别对战犯进行了审判。该审判原则于1946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据此制定了《纽伦堡原则》,其内容有: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摘编自何勤华《纽伦堡审判》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处。
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一)反和平罪: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二)战争犯罪: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三)反人道罪: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
——摘编自何勤华《纽伦堡审判》
材料一 公约包括序言和3条正文。主要内容是缔约各国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废弃以战争作为其相互关系中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来解决;任何签字国如用战争手段谋取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约给予的益处。
——《非战公约》
材料二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提出:“对于战犯,包括虐待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在不久通过的波茨坦议定书中,进一步明确对战犯“迅速付诸正义之审判”……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公布了东京审判中判断战犯罪责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例、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他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
——《东京审判与“东京审判史观”》
图一纽伦堡法庭上的被告席 图二东京审判被告席